刘建平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发布者:刘建平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68人看过


根据法律实践和法院裁判规则,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做出总结认为应区别以下情况:

     1.协议离婚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当事人约定仍对部分财产维持共同财产状况的——按照本条规定可以请求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另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为起点,遵从一般诉讼时效。

     3.一方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反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条款,一年属除斥期间。

     4.协议或诉讼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前、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时,另行起诉请求分割对方隐匿或转移的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自发现财产权被侵害之日起三年。

     5.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因某项财产存在客观分割不能的情况,法院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的——具备条件时,由当事人申请再行分割,按照本条规定可以请求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6.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已分割财产,后失踪方又发现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按再审程序进行。如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按照本条规定可以请求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法律助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