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陈鹏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0:30

  • 执业律所: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754663117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打群架致旁观者死亡,如何定责?

发布者:陈鹏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34人看过举报

2021年10月初的一个傍晚,李某甲的宠物狗被丁某踹了一脚,二人为此发生矛盾,随后李某甲和丁某夫妻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李某甲女儿来寻找母亲时,也加入了抓扯之中。

  本在邻居家玩耍的向某闻声而出,上前劝架时被四人波及,加入了“战局”。
  此时,外出散步的陈某蒲某夫妻(二人均年纪较大)见有人打架,便站在邻居杨某家门前口头劝说。在五人冲突之中,向某因头晕退出,待在蒲某身旁休息。其余四人推攘抱摔过程中,丁某被他人推倒时将陈某碰倒在地。陈某头部摔伤,因“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公安机关对参与打架的五人进行行政处罚。
  陈某家人对打架的五人及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六人赔偿损失。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向某在陈某倒地之前已退出斗殴,对陈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无证据表明杨某参与斗殴,杨某不承担责任。
  现场巷道宽约五米,丁某夫妻与李某甲母女打架斗殴,加之拉劝的人,足以造成他人正常活动空间狭窄,斗殴的人群在互相抓扯、躲避、移动的过程中,撞到、碰到正常活动中的他人的几率极大,且在打架过程中,参与人员无法控制碰倒他人的力度、角度等,在此情况下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法院认定四被告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陈某系因丁某倒地时的碰撞而倒地致伤,但丁某是因为四被告的共同行为而碰倒陈某,此时的侵权行为不应归责于丁某一人,故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令丁某夫妻、李某甲母女四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一定要克制情绪,在冲动之下,对错无法分明,双方都不会服软,暴力更不会解决问题,只会让问题更加复杂。退一步海阔天空,即便心中有所憋屈,也不能冲动之下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东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754663117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5400

  • 昨日访问量

    2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鹏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