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XX。
负责人:徐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张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扈XX(系扈XX之子),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上诉人:扈XX(系扈XX之女),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山东XX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扈XX、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本案判决,被上诉人扈XX已于同年9月23日死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通知了扈XX的权利义务承继者扈XX、扈XX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扈XX在一审判决前已经死亡,一审判决确定的当事人、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均错误,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意见,二审法院径行判决将影响到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71.5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