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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离婚律师原创:离婚纠纷代理词

发布者:练虎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 |354人看过举报


离婚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aa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原、被告经双方介绍人介绍,于2011年11月12日在xx区领的结婚证,婚后与被告的父母及被告的孩子一起生活。由于原告的工作性质,需要三班倒,被告上正常班,双方不经常见面,夫妻生活不和谐,被告借此殴打原告。有原告的姐姐,姐夫可以作证,被告曾亲口承认打过原告。被告及其父母还经常调查原告,翻衣柜,翻原告的书包,还不准原告留自己与前夫孩子的照片,埋怨原告不应该把孩子的户口落在其下。被告的父母及孩子还经常找原告要钱,时常追问当时的财礼钱。其实,被告给原告的财礼钱,全用在购买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财产了。原告为了家庭的稳定,一直忍气吞声。但原告的忍耐,并未换得被告的理解。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已经失去了最基本的信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本案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因原告的工作性质,双方不能经常见面,夫妻生活不和谐,被告借此殴打原告。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外人不轻易能够知道,只能从外部了解情况,其证人证言作为一个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为一方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所以对原告的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为一方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所以对原告的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三、对于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的彩礼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被告的情况并不符合这三种情形。而且,原告收到的彩礼钱,也全部用在了购买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财产,有发票为证。所以对于彩礼钱,原告不应当返还。

四、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望贵院依法判决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分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处理。

 

                                 代理人:

                               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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