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马某与夏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马某为夏某购买“三金”花费37 388元,两日后二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马某向夏某交付订婚彩礼88 800元,同年双方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马某向夏某支付结婚彩礼金388 800元。二人共同生活两个月后夏某离家出走。
马某诉请与夏某离婚,并要求夏某返还彩礼514 988元。一审法院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有无子女情况等因素,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夏某返还彩礼金20万元。马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返还彩礼的数额过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酌定返还数额不妥,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彩礼的判项,改判夏某向马某返还彩礼350000元。
【分析】
给付彩礼的目的不仅是登记结婚,获得夫妻名分,其目的还在于婚姻的延续。在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就提出离婚,而彩礼金额又比较高时,仅以已登记结婚为由认定彩礼无须返还,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彩礼返还规则,故意登记结婚,并不打算继续婚姻关系,不同居或短暂同居后即要求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判决酌情返还彩礼既是平衡双方的利益,也是彰显国家反对高价彩礼的明确态度。
特别说明:首先,当事人诉请离婚时一并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案由为离婚纠纷。登记结婚后,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是离婚,可以离婚后单独提起婚约财产纠纷,也可在离婚时一并提起彩礼返还请求。其次,关于高额彩礼的数额和价值的认定,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风俗社情、当事人收入水平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