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3月,张某与陈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在县城购买的房屋归女方陈某所有,在乡下的房屋归男方张某所有。离婚后,陈某持离婚协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被拒,理由是无法判断离婚协议的合法性,除非张某能到房产管理部门签字,但张某拒绝签字。为此,陈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
【分歧】
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在登记离婚后是否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所以无须再通过诉讼来确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该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婚姻家庭纠纷二级案由下,设置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该案由审理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协议离婚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通过诉讼来救济,确认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应为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说明离婚协议包括财产分割条款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内容的要求,否则不发离婚证。根据民政部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只是审查当事人对财产分割是否进行了安排,对协议内容不作实质性审查,所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仅是离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并未进行干预,也未确认其内容的合法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比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与合同一样,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其实质同样是平等民事主体关于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是坚持了合同法关于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精神,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最后,既然当事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的性质为民事合同,那么其订立、效力、变更、撤销及履行,应以合同法为依据。按照合同法的原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在双方对合同的合法性发生争议,或其他情况需要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效力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综上,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应受理该案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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