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练虎|时间:2020年02月15日|3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金玉良缘文化餐饮宴会预订单》,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餐饮服务,经结算被告应付餐饮服务费14110元,扣除已支付的订金500元,尚欠原告1361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支付餐饮服务费。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餐饮服务费1361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三、律师点评:
原告大竹县XX有限公司与被告龚XX签订的《金玉良缘文化餐饮宴会预订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按约定提供了餐饮服务,原、被告对餐饮服务费亦进行了结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餐饮服务费1361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双方对餐饮服务费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也未提供其催收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餐饮服务费,因此被告支付资金利息的时间从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较为适当,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