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练虎|时间:2018年12月18日|5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XX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北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X七里渠渔场(以下简称七里渠渔场)及第三人XXXX白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各庄村委会)、第三人XXXXX七里渠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里渠村委会)、XXX小沙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沙河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北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七里渠渔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七里渠渔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七里渠渔场在一审中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诉讼主体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土地属于农用地系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4、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明显偏袒七里渠渔场。5、本案为沙河镇政府领导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件,应当予以纠正。
七里渠渔场辩称,我单位不同意XX北方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可一审判决的结果,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