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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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处置夫妻共同房产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刘刈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791人看过

案件描述

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而将房产偷偷出售,购房者属于善意第三人,这样购房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哪?

【案件介绍】

袁某与徐女士婚后于2009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位于通州区的一套房产。同年6月,他与韩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56万元的价格将房出售给对方,韩某支付了首付款和定金。后因袁某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韩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韩某胜诉。在得知丈夫擅自售房后,徐女士也将袁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袁某与韩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

袁某在法庭上说,他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中介公司未告知房子需经过夫妻双方共同同意,且房产部门亦未告知。韩某购房前与他一起到交易中心查过可以买卖,两人才签订合同。韩某是房屋的善意购买人,合同应继续履行,原告无权要求他返还房屋。法官了解到,涉诉房屋登记在袁某名下,确为婚后共同财产。袁某在庭上承认,为方便办理贷款手续,他向金融机构提供了虚假的离婚证,用以证明他是单身。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房产属原被告婚后取得,但房产权利人登记仅为袁某一人,韩某有理由相信袁某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袁某向金融机构出示的虚假离婚证足以使韩某相信其为该房屋的唯一产权人,故韩某与袁某签署买卖合同不存在主观过错。此外,韩某系有偿取得该房屋,且成交价款不低于本地区市场的一般价格水平,同时已支付部分价款,故应属善意取得。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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