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刈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伪造购房协议作为抵押骗取借款应如何定性

发布者:刘刈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815人看过

案件描述

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做担保,又与他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向他人借款后逃匿的行为,一观点认为其取得借款是基于民事借款合同,其逃匿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欺骗手段,一观点认为是一种合同诈骗行为,那么,案件性质到底怎样认定呢?

【案情概要】

关某欠他人高利贷15万元,为偿还债务,以做生意为由,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某借款10万元,并与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时,关某还伪造了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与孙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找来周某、关某作为担保人。后关某在拿到孙某9万元后逃匿。孙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此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某与孙某在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做担保,又与孙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关某向他人借款后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合同诈骗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关某伪造购房协议作为抵押,只是为了增加信用,其取得借款是基于民事借款合同,不宜按犯罪处理,其逃匿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欺骗手段。

【案例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关某所伪造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签订的抵押合同只是一种担保,只是从合同,关某并不能通过这份抵押合同的签订、履行直接骗取借款。其借款的实现主要基于借款合同。关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所签订的合同具备民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所有要素,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况且,由于关某还找周某、关某作为担保人,孙某可通过要求他们承担担保责任实现债权。

【涉案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