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祥律师

  • 执业资质:1140820**********

  • 执业机构: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周XX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乔祥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3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2018年1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乔X,山西XX律师。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X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8)晋080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周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
发回盐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