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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虎城|时间:2020年06月25日|3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X与臧X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981民初1835号
原告:刘X,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师X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臧X1,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刘X与被告臧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X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臧X2(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在茶盘洲镇小学就读六年级)。婚后原、被告初期感情尚好,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导致矛盾不断。原告曾于2015年12月21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未主动与原告联系,双方感情已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臧X2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臧X1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臧X2。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5年12月21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和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婚生女臧X2现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5)沅民一初字第1363号判决书、臧X2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闹矛盾,原告曾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臧X2由谁抚养的问题,在处理子女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本案中,婚生女臧X2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读书,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故婚生女臧X2由被告臧X1抚养至独立生活为宜。原告作为生母,依法应承担子女抚养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X与被告臧X1离婚;
二、婚生女臧X2由被告臧X1抚养至独立生活,由原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给付生活费500元至婚生女臧X2独立生活,教育费、医疗费按有关机构出具的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三、原告刘X有权随时探视婚生女臧X2,被告臧X1应积极配合。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谢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肖瑶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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