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9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朱先生承包了北京市海淀区**镇***村委会45亩水浇地,承包期限23年,之后申办了北京朱**采摘观光园。2009年9月,北京**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征用村委会土地为名与北京****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村委会和案外人周**在未争取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地上物及其附属物补偿协议书》,后将朱先生名下的观光园非法拆除,并征用申请人依法承包的土地,朱先生为此委托陈浩律师介入本案的法律工作。
陈律师介入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淀区2010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征地公告》。根据上述两份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做出诉争土地的征地批文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海淀区政府做出征地公告的时间是在2011年4月7日。均在被申请人征收土地之后。依据《土地管理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两公司涉嫌未批先占、非法征地。
为此,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邮寄了《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请依法对北京**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违法征地的行为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然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为此,朱先生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海淀分局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后,没有履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所规定的法定职责,存在不作为情形。责令其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有关后续拆迁纠纷就赔偿问题尚在处理过程中,如有新的胜诉结果再及时通报。
虽然我们不希望以对簿公堂的形式了结政府与百姓间的纠纷,虽然我们一直追求以协调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但,只要出现违法侵犯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全心全意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法律有风险,维权需谨慎。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朱先生承包了北京市海淀区**镇***村委会45亩水浇地,承包期限23年,之后申办了北京朱**采摘观光园。2009年9月,北京**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征用村委会土地为名与北京****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村委会和案外人周**在未争取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地上物及其附属物补偿协议书》,后将朱先生名下的观光园非法拆除,并征用申请人依法承包的土地,朱先生为此委托陈浩律师介入本案的法律工作。
陈律师介入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淀区2010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征地公告》。根据上述两份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做出诉争土地的征地批文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海淀区政府做出征地公告的时间是在2011年4月7日。均在被申请人征收土地之后。依据《土地管理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两公司涉嫌未批先占、非法征地。
为此,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邮寄了《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请依法对北京**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违法征地的行为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然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为此,朱先生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海淀分局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后,没有履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所规定的法定职责,存在不作为情形。责令其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有关后续拆迁纠纷就赔偿问题尚在处理过程中,如有新的胜诉结果再及时通报。
虽然我们不希望以对簿公堂的形式了结政府与百姓间的纠纷,虽然我们一直追求以协调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但,只要出现违法侵犯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全心全意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法律有风险,维权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