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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扬州XX公司与泰州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营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480人看过 举报

2020-07-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扬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泰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XX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19年10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营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0019.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019.81元为本金,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0日、2019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铝管,被告在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货物。2019年7月9日,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90019.81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0日、2019年3月20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了原告为被告加工铝管及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内容,其中货款是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如不能按时支付,逾期5天以上,则每天按5%支付。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加工承揽义务,其中最后一批货物是2019年4月26日交付。2019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函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0019.81元。此后,上述货款,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故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加工承揽义务后,被告未能按约付款,故原告要求其支付货款90019.81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被告约定货到一个月内付清货款,逾期5天以上,则每天按5‰支付被告,而本案中最后一批货物2019年4月26日签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2019年6月1日起算,同时原告主动下调违约金,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故违约金,自2019年6月1日起,以90019.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州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XX公司货款90019.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019.81元为基数,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扬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泰州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猛律师,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扬州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扬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扬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10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
1321020********15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