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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XX与黄X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营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322人看过 举报

2020-07-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邵X与被告黄X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营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向被告黄X会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黄X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X会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4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时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原告于当日将借款35000元汇入被告账户。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X会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邵X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年息15%,借款人:黄X会,2016.4.14”。当日,原告通过XX向被告转账35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XX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X会向原告邵X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邵X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黄X会拖延不还,于法相悖,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黄X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X偿还借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90元,由被告黄X会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邵X垫付,被告黄X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猛律师,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扬州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扬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扬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10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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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020********15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