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患者王X因在某A医院住院期间发生吐血于2024年9月4日22时许到某B医院住院治疗,该B院按照脑梗进行治疗,9月5日凌晨3点左右家属诉患者状态差,B医院建议用替罗非班泵入治疗。9月5日7点左右患者突然出血大量黑便,转入NICU治疗,被诊断消化道出血,患者病情持续恶化,于9月6日11点30分被医生宣告死亡,医生给出的死亡原因为消化道出血,原告认为医方未及时诊断出患者消化道出血,误诊误治加重原发疾病,延误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经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讼至法院,同时申请司法鉴定以明确医方的诊疗过错。
裁判要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B医院对患者王X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王X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全案案情,判决B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诉讼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