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患者张某因在当地医院诊断为食管癌于2024年3月24日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于4月1日行腹腔联合食管癌根管术。术后第二次病程记录记载患者诉略有呼吸困难,4月6日因呼吸困难血氧低转入重症监护室,4月12日经纤维支气管镜检查发现右主支气管背侧见一瘘口,患者的病情持续恶化,于4月15日被医院宣告死亡。
裁判要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该医院对患者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全案案情,判决该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诉讼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