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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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发布者:王永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7379人看过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申某,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辽宁省阜新市*区中部二段8组    联系电话:134**5297

案由与要求:

    申请人与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北京市某福利金属材料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缓交诉讼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受雇于第一被告,在给第二被告加工钢结构时,被H型钢掉下砸中小腿。已做三次大型手术,花费了医疗费4828065元,二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医疗费。申请人的父亲是残疾人,母亲是下岗工人,(现在家护理申请人)家庭生活非常困难,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本人则至少需要两年的康复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望贵院批准为盼!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某

20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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