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XX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XX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XX月XX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某木,系被不起诉人XX,住址同上。
指定辩护人郑雪,李方帅,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XX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和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6年7月29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6年6月18日、2016年8月29日,本案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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