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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返还,返还多少?

发布者:尚军港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599人看过

彩礼又称聘金、聘礼,给付彩礼的习俗由来已久。在彩礼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应当考量哪些因素,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彩礼应当全部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只要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彩礼就不予返还;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双方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彩礼数额的多少并结合当地的习俗,酌定返还。对此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针对第一种情形,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我们认为还应当对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进行分析,查清一方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如接受彩礼的一方与第三人相爱而结婚、存在生活暴力等情形,并将这种情形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对第二种情形,认定夫妻是否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共同的住所;(2)夫妻间的性生活;(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如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5)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的义务。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的认定是个复杂的问题,有时并不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方面才能认定夫妻存在共同生活。实践中要考虑双方的感情稳定程度、同住时间的长短、联系的频率和财产的混合状况综合加以判断。

对第三种情形,所指的困难应当是绝对困难,即给付彩礼的一方倾尽家财后导致自身无多余的财产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情形一般存在于接受彩礼的一方将彩礼直接用于个人目的,而非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接受彩礼的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彩礼实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公平角度,应当对彩礼返还的数额予以酌定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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