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军港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净身出户是否能够免除还贷责任?

发布者:尚军港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13人看过

今日一案:离婚时净身出户是否能够免除还贷责任?

案件经过


2010年,张女和周男向银行按揭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2013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女净身出户,房子的按揭贷款由周男负责偿还。2013年9月,张女收到银行发来的催款函。原来,离婚后张女并未按时还款。但张女认为,自己已经净身出户,和前夫又有协议,当然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因此,也拒绝还款。2013年12月,银行将两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及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女也应承担偿还责任,因张女和张男的离婚协议是夫妻俩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连带清偿。最后,法院判决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

律师观点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些规定表明,虽然在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如何清偿债务,但这种清偿不得对抗合法债权。离婚时,当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的债务时,不管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如何,夫妻双方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虽然张女和周男在离婚时已明确房屋归周男所有,此后的房贷由周男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俩内部的约定,仅对双方具有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张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还贷。但张女向银行还贷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周男追偿代为支付的款项。

  综上,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及财产作出处分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债权人。

   因此,在本案中,两被告离婚后贷款承担的约定对双方都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放贷银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