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军港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在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部分共有人承诺以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如何处理?

发布者:尚军港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89人看过

裁判要旨

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部分共有人承诺以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其他共有人对此不予追认时该承诺无效,并对其他共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并不影响做出承诺的部分共有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

案例索引

《冯春花、马晓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98号】

争议焦点

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部分共有人承诺以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高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效力问题。案涉《借款合同》中第五条保证条款约定:保证人赵玉科承诺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已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并与财产共有人共同签署合同。冯春花作为赵玉科的配偶在财产共有人处未签署姓名。本院认为,赵玉科本人作为保证人已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冯春花在该合同中未签署姓名并不影响赵玉科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赵玉科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赵玉科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冯春花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冯春花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冯春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冯春花主张认为贾延成与赵玉科等人恶意串通签订该合同,无证据支持,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