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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忠诚协议”效力裁判依据合辑

发布者:尚军港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08人看过

忠诚协议

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以夫妻忠诚义务为基础,旨在惩罚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约定由过错方承担财产或者人身关系不利后果的协议。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保证书、承诺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

——编者依据网络资料概括

※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忠诚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见下文)有冲突——编者注)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地方指引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

1.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婚姻家庭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我们认为,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二十一、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十七、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 专家观点

吴晓芳(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夫妻)忠诚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有效

“忠诚协议书”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书”,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中的疑难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期

※ 典型案例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曾某诉贾某离婚纠纷案(案例来源:2003年元月《人民法院报》)

(注:该案例形成于2002年,系全国首例支持“忠诚协议”案例。但是,2004年后,上海高院明确反对“忠诚协议”效力(见上文: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裁判理由: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为如此,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贾雨虹与曾明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判决:判令曾明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后续:曾明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院提起上诉,后与对方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贾雨虹人民币25万元,本案就此结案。

※ 四十一份涉“忠诚协议”判决书分析报告:

忠诚协议中的常见约定:

类型

内容

财产

1.  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处置(过错方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

2.  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财产

3.  离婚后一方放弃赠与物

例:“在婚姻内,如一方出轨,有出轨行为一方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2016)辽01民终7141号】

该案结果:忠诚协议有效,支持。

赔偿金

过错方支付,或只要离婚,某方就需支付:

1.  约定确定数额的赔偿金

2.  约定一张借条,过错发生时自动生效

例:“如有违反,双方资金全部归仲某某所有。另附借条一张(30万元),在违反上述保证时自动生效,且自生效日一周内一次性付清”【(2014)日民一终字第835号】

该案结果:忠诚协议无效。

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与支持情况:

  • 19份,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

  • 15份,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无效;

  • 4份,法院认定协议部分有效;

  • 3份,法院认定没有生效。

第一类:认可忠诚协议效力并支持诉请的判决分析

序号

案号

协议内容

1

(2014)锡民终字第0681号

过错方放弃共同财产

2

(2016)粤20民再15号

过错方放弃共同财产和抚养权

3

(2013)长民初字第01184号

过错方放弃所有财产

4

(2016)辽01民终7141号

过错方放弃共同财产

5

(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523号

女方婚前财产出租经营收益归女方,男方动用该收益视为借款

6

(2015)沧民终字第2365号

离婚后,女方放弃男方父亲赠与的财产

7

(2014)南民初字第4355号

过错方放弃婚后财产

8

(2015)济民一初字第1487号

过错方净身出户,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失,抚养权听从无过错方的选择

9

(2014)龙民一初字第1849号

过错方放弃共同财产,向无过错方支付50万元精神赔偿

(注:“支持”是指法院在判决时依照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了裁判。)

※ 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原因:

  • 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忠诚协议是在离婚阶段签订的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视为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第二类:认定忠诚协议无效判决分析:

序号

案号

协议内容

1

(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过错方将婚前财产给予无过错方

2

(2015)徐民终字第04203号

过错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支付赔偿金

3

(2016)粤08民终45号

过错方支付赔偿金30万元

4

(2015)融民初字第4131号

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财产

5

(2013)常民终字第1482号

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

6

(2016)鲁09民终1539号

过错方放弃共同财产,离婚后孩子归男方抚养

7

(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098号

过错方放弃共同财产和赔偿100万元

8

(2013)宜民一初字第1152号

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9

(2015)丘民初字第774号

过错方放弃所有财产

10

(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过错方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但没有(完全)依照忠诚协议的约定判决,主要有两种原因:

  • 没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过错,或并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过错行为。

  • 约定赔偿金金额过高。


第三类:认定忠诚协议部分有效判决分析

序号

案号

协议内容

1

(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

过错方放弃共同财产和抚养权,给予无过错方赔偿金

2

(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05号

过错方自愿放弃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遗产,给付子女抚养费

3

(2016)渝0116民初3035号

过错方放弃双方共同财产和监护权

4

(2015)  定民初字第01028号

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失2万元,放弃抚养权

※ 认定忠诚协议部分有效的原因:

  • 在既规定了财产、赔偿金问题,也规定了抚养权问题的协议中,部分法院会直接判决协议全部无效或有效(理由同上);部分会判决财产、赔偿金部分有效,但抚养权部分因涉及到身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无效;或法院认为抚养权系法定义务,不因约定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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