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个人出具的欠条,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案件经过
被告B贸易公司业务员周某持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相关证件复印件于2011年12月13日至2012年3月17日期间与原告A制药公司发生药品买卖关系。2012年5月6日,周某以公司名义向A制药公司出具欠条,认可欠A制药公司药材款141178元,并承诺当年年底付清,周某个人在该欠条上署名。但周某到期并未付清欠款,A制药公司遂向B贸易公司追讨,B贸易公司以欠款金额不实,且欠条系周某个人出具,未得到公司授权为由,拒绝偿付欠款。
法院判决及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原告A制药公司的结算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其出具的欠条对被告B贸易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B贸易公司应当偿还原告A制药公司药材款141178元。
律师观点
被告B贸易公司出具给业务员周某的授权委托书已载明周某的身份是购销员,其有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购销业务。
虽然该授权委托书未明确周某具有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的权利,但其中也并未就此问题有限制性的表述。且周某在向原告A制药公司采购药品及结算时,均提供了被告B贸易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全套证照,上述情况足以使原告A制药公司有理由相信周某是被告B贸易公司对外业务的全权代表,其不仅有权代表该公司进行购销业务,也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结算,故周某出具给原告A制药公司的欠条对被告B贸易公司亦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周某作为被告B贸易公司的业务员,对外代表公司从事购销业务以及结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职务行为的责任和后果应当由公司来承担。周某给原告A制药公司出具下欠药材款141178元欠条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其后果理应由被告B贸易公司承担。
综上,周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出具的欠条对被告B贸易公司具有法律效力,被告B贸易公司应当偿还原告A制药公司药材款141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