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军港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只有欠条,仍能打赢官司。快分享让更多的人看到。

发布者:尚军港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358人看过

买卖合同不要求当事人必须签订买卖合同,很多时候只要你付钱了,别人把货物拿走,买卖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比如你去市场买菜。不管你是否签订买卖合同,你们之间都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如果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对方给你出具了一份欠条,是否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呢?本期《法律实务讲座》龚俊峰律师这就为你讲解,请拉到底部赞赏一下,精彩继续.....

李晶晶于2013年8月份多次从王大运处购买蚕豆,一直未付款,共欠685759元,后王大运多次找李晶晶索要货款,2014年9月14日,李晶晶给王大运出具借条一份:“蚕豆款685759元,大写陆拾捌万伍千柒佰伍拾玖元东延寺李晶晶2014年9月14日”。”出具欠条后,李晶晶一直未还款,2015年1月4日,王大运将李晶晶告上法院,主张李晶晶支付货款685759元并要求被告李晶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费,给李晶晶送达传票,李晶晶收到传票未到庭。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李晶晶偿还原告王大运货款6857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58元,减半收取5329元,由被告李晶晶负担


龚俊峰律师认为,原告王大运提交的书证合法有效,可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85759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该证据的效力,法院应予以采信。被告为原告出具此欠条,系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和确认,该欠款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未到庭对其债务履行期限、宽限期及履行情况进行抗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应当偿还该笔欠款,对原告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因此,应当支付货款。如果不支付不仅需要承担货款,还要按照每日1.75元承担迟延履行金。本案完全可以主张利息,但原告王大运没有主张,故法院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