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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合同项下出借人分批出借款项发生逾期后的逾期起算点如何确定?

发布者:尚军港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306人看过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按照每次实际支付出借款时间开始计算利息,且合同约定出借人自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全部支付给了借款人,故应将该借款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原审以出借人最终支付完全部出借款项的时间作为计算借期和逾期利息的时点,并无不当。出借人主张分别起算逾期利息,既无当事人合意约定,又将作为一个整体的借款依据实际支付出借款项的时间分别割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张永辉、袁平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395号】

争议焦点

出借人分批出借款项发生逾期后的逾期起算点如何确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逾期利息是否应当分别起算。

由于《借条》虽然约定“银行转账630万元,现金支付150万元”“出具借条同日先付200万元”,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按照每次实际支付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且张永辉自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全部支付给了袁平,故应将该780万元借款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原审以张永辉最终支付完全部出借款项的时间作为计算借期和逾期利息的时点,并无不当。张永辉主张分别起算逾期利息,既无当事人合意约定,又将作为一个整体的780万元借款依据实际支付出借款项的时间分别割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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