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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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吕欣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2次举报
2020-09-02

 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明确软件名称和版本号、转让的权利种类、转让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保密义务等内容。

  释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软件有效期内,将全部或者部分软件著作权出让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1.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1软件名称和版本号。计算机软件的版本更迭较快,不同的版本之间在功能上往往会存在差异。为了清楚地表明转让的是哪个版本的软件,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清楚地写明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

  1.2转让的权利种类。软件著作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多项权利。转让的权利种类,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1.3转让费及支付方式。作为软件转让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转让费和支付方式,需进行明确约定。

  1.4违约责任。为了督促合同的履行,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合同中可以包含违约责任条款。

  1.5保密义务。无论是在前期的磋商、谈判,还是中期的合同签订,或者后期的软件使用过程中,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负的保密义务均要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2.注意事项

  2.1是否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均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实践中也存在转让软件著作权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软件转让行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转让行为有效。

  2.2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遵循自愿原则,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2.3向外国人转让软件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许可的,不得出口。

  依据

  (1)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3)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二条;

  (4)199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吕欣,男,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南京市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91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商标、侵权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1320120********91 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