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在办公用房装修时,常常追求个性化,但有时会忽视消防的安全要求。
2012年1月,张先生将办公用房发包给装修公司装修, 2012年6月,消防部门以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为由责令立即改正。张先生不得不重新进行装修。2012年8月,张先生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装修损失10万余元。
装修公司辩称,装修合同中约定钢结构仅作防锈处理,没有要求做防火处理,预、决算中也未包含防火处理费用。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装修合同,因装修公司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依法应确认无效。装修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方,理应知晓相关消防安全要求,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先生对装修公司是否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装修公司承担80%的损失,张先生自行承担20%的损失。
律师提示:
依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故在签订合同时,业主应严格审查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