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取业主的维修基金后,却未将款项注入专用账户,且一拖就是十余年。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涉案小区建于1999年,2010年新成立的业委会核查资料发现,有100多户业主的维修基金账户余额为“0”。此后,业委会与开发商进行交涉,开发商归还了21户业主的维修基金和利息,但对121户遗失缴费单据的业主不同意归还。为此,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首期维修基金购房人应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前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缴纳。从原、被告的举证情况综合分析,业主已缴纳维修基金,故判决被告将121户业主的维修基金689414.42元汇入维修基金账户,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律师提示:
在本案中,开发商销售程序中存在收取维修基金的环节,且开发商已归还了21户业主维修基金的事实也表明,开发商确实收取维修基金而未存入维修基金账户。此外,开发商的抗辩只是从举证的角度进行的抗辩,而不是针对事实的抗辩,据此,可依法推定业主在购房过程中已经支付了维修基金。《物权法》第79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