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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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布者:汪艳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法 |6105人看过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具有多重属性。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股东出资后与公司资产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常有人会把某个大股东(一般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混在一起,说“这个公司是他的”,所以,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股东就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这显然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公司和股东一样,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所以,公司的资产就是公司的资产,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的独立财产权最初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出资),股东一旦出资以后,就丧失了对其所出资资产的所有权,而股东以出资资产交换到的是出资人(股东)所享有的股权。这也是为什么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刑法中对抽逃出资和虚假出定罪的重要原因。换句话说,股东投资以后,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等职位只是在管理一笔已经不属于股东自己的资产,只是代公司这个独立的主体在管理资产,管理好了,公司产生效益和利润,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可以就其股权享有分红。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同时,也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当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资不位到、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形,否则不能要求股东来偿还公司债务。
    这就是股东与公司资产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一般是以这些权利以及相对应的义务为基础的综合法律关系。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如果上述这些法律关系没有搞清楚,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思维,难以依照法律规则定位自己的投资者身份,亦难以正确处理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问题,甚至触犯刑律
如前所述,股东可以自己当个“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自己来管理经营公司,也可以选择管理者来管理经营公司。如果股东自己在公司任职,股东就跟公司又建立了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所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单纯一种,具有多重属性特征。
    尽管股东与公司的人格相互独立,公司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这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下,这个前提就是股东严格履行了出资义务,没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否则,在涉及公司对外债务时,公司 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权利的情形:
    1、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债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否定公司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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