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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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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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人可以代理其作为原告起诉离婚

发布者:汪艳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经销代理 |988人看过

问:我哥于2010年3月因车祸受伤变成植物人,我嫂子对我哥不理不睬,我哥的生活全部依赖我父母照顾,甚至我嫂子还变卖家里的财产。我想问,我父母能否代理我哥向法院提起离婚?

答: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你父亲或母亲需先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确定其为你哥的监护人,然后再代理你哥向法院提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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