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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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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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购买以男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并居住 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发布者:汪艳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56人看过

问:婚后,我们夫妻俩贷款购买一套房屋(贷款未还款),又出资购买了以男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并且该房改房一直由我们居住。现在我们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能否分割男方父母的房改房?

答:以夫妻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贷款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均平均分割;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男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因房屋原来属于男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购买房改房的价格一般会参考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具有比较强烈的福利色彩,其购买价格往往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会损害男方父母的财产权益,与国家房改政策精神也不相符。作为产权已经登记于男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基于国家房改政策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等,离婚时不能作为父母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夫妻用于购买房改房的出资,一般法院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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