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强奸罪案件,被害人时隔两个月后报案称:案发当天大约晚上12时左右,她跟同学在外面玩,刚要回家,接到被告人微信约出去吃东西,她答应了。过了一会儿,被告人开车到她家楼下接她。
两个人到江滨公园吃了东西,因为蚊子多,所以到车上聊天。车是一辆别克英朗,两个人坐在车后座聊天聊了很久。别克英朗车后座狭小,两个人坐在后排避免不了肌肤接触,又是夏天。所以,被告人就借机亲吻她,并伸手掀开她的裙子。被害人因为背靠着车门,伸手要打开车门,手却被抓着。被告人用手脱她的安全裤、内裤,然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的整个过程,没有使用暴力,没有语言恐吓。
之后,被害人又跟被告人到宾馆开房。值得一提的是,宾馆距离被害人的家,不过两百米左右,走路不超过五分钟。被告人办理完开房手续后,被害人随着他到房间里,又洗了澡。被害人这个时候,没有穿安全裤,说安全裤落在车上忘了穿上。洗完澡后,被害人陈述,其又被强奸一次。第二天早上才离开宾馆回到距离宾馆200米远的家。
被告人一直说,被害人和他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他没有强奸。被害人说,过后又几次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都不是自愿的,是为了收集被告人强奸自己的证据。
但是,最应该保留的微信聊天记录,却都删的干干净净,只有报案前找被告人然后录音。
被告人说:我没有强奸!
郑重声明:本文纯属虚构,若有雷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