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电信诈骗案件高速增长,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半壁江山,各种反电诈宣传深入基层,各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部分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第一点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的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诈骗资金数额是重要的量刑依据,如何认定诈骗资金数额呢?没有被害人的陈述,能不能认定诈骗资金数额?
我们知道,诈骗罪肯定存在被害人,没有被害人,就构不成诈骗罪。由于电信诈骗的特殊性,被害人往往因为人数众多而客观上无法核实。所以,两高一部针对这一特殊性,作出了上述的解释。许多时候,即便没有被害人的陈述,法院也会依据这一规定对没有被害人陈述的事实作出认定。
我们仔细分析上述规定,没有被害人陈述,要认定诈骗资金数额的,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风客观条件的限制。人数众多是首要的前提条件,但不是所有人数众多的电信诈骗案件,都可不需要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
二、被害人人数众多对于收集被害人陈述,形成客观上的限制,导致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
三、必须有经核实的银行交易记录、第三方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和电子数据。而且,这些证据应当与部分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例:起诉书指控,郭某某与梁某某于2019年4月份至2020年3月份在福建省泉州市,以虚假投注外围六合彩为由实施电信诈骗,金额20万元。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在海南省以同样的手段实施电信诈骗,金额100万元。其中,福建省内的18个被害人都有制作笔录,而且有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相互印证。海南省内的21个被害人均未制作笔录,只有银行交易流水。能不能根据上述的解释,认定海南省这21个被害人和100万元为诈骗金额呢?
检察院指控的海南省内的21个被害人,根据银行交易记录,完全可以核实他们的身份,并逐一收集他们的陈述。不属于上述解释规定的“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上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情形。更何况,也没有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相印证。只有银行交易记录,属于孤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要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一条件。本案例中,对于海南省的诈骗事实只有银行交易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因为检察院认定海南省的银行交易记录都是诈骗金额,所以,每一个被认定为被害人的银行交易记录都可以单独作为一起独立的诈骗犯罪案件,所以,这些都应当满足《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为此,综合本案证据,海南省的银行交易记录依法不应被认定为诈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