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因为妻子与他人通奸,奸夫竟然将与他与黄某某的妻子的聊天记录,裸照发给黄某某,黄某某看到后,怒不可遏,在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到奸夫开的店里去找奸夫。奸夫当时阁楼在午休,黄某某气冲冲到阁楼捅了奸夫七刀,然后驾车离开。他妻子劝他投案自首,他没有听进去。结果奸夫报案,黄某某在家里被抓。经法医鉴定,奸夫伤情为轻伤二级。
第一次沟通,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但失败了。像这种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在先的,由于黄某某没有投案自首,没有获得奸夫的谅解,检察院竟然批准逮捕了。而且,在检察院研究案件的时候,有部分检察官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故意杀人。尽管检察系统已经就类似这种故意伤害案件制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类似这种故意伤害(轻伤害)案件,为了防止被害人一方为了索取巨额赔偿金狮子大开口,也为了能够让被害人能够获得赔偿。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检察院可以决定由犯罪嫌疑人按照被害人医药费的一定倍数提存赔偿保证金,然后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个案件本来就属于这样的情形,而且加上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睡了犯罪嫌疑人的妻子,还发信息侮辱犯罪嫌疑人,引发本案的发生。虽然,我认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黄某某的决定不妥,是对奸夫那种通奸行为的一种默默支持,甚至是对奸夫漫天要价索取赔偿的一种支持。
第二次沟通,黄某某的家属委曲求全,付出了巨额代价,换得奸夫的谅解。我再次与检察院沟通羁押必要性审查事宜。我从几个方面与监所科的检察官沟通:第一,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行为。第二,被害人的伤情只是轻伤二级。第三,市检察院早在2017年就出台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办法”,这个案件刚好符合这个规定。但是,检察官的意思,没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他们不敢立案做这样的审查。因为,万一被害人不服,到处信访,到头来被害人会给自己增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即便市检察院协同市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台了这样的规定,到头来却没有落到实处。所以,迫不得已,犯罪嫌疑人家属已超过医药费近十倍的价钱,换来了被害人的谅解。我拿着谅解书和收条,和解协议等材料,再次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次检察院终于肯立案了,最终也成功了。但是,原本认为很快就可以做出决定的事,检察院依旧以各种理由拖了半个月左右的时间。
黄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成为我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起成功的案件。黄某某终于被取保了。但是,整个案件却让我十分无法理解。或者说,这个案件中,也许存在许多非法律的因素在里面,所以才会导致黄某某被羁押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而真的要破解其中的非法律因素,必须要有比较可靠的线索,提供给监察委介入才行。与其说这个案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不如说,黄某某在这起案件中,不仅受到被害人人格上的侮辱,在法律上,也没有受到应有的公正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