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告诉我,你一个星期内向检察院提交两份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提无罪辩护,提非法证据,你就是办案人员讨厌的死磕律师。
我懵了,我死磕吗?我配得上那样的称呼吗?
我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我认为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从公安阶段到检察院再到法院阶段,我提出多次重新鉴定申请,提出核实鉴定意见的检材申请,都没有被采纳。
鉴定意见中所列的检材:1.有两个医院的病案,但实际上被害人并没有到其中一个医院,卷宗也没有这个病案。2.检材所列检查报告,附在鉴定意见的附件CT片显示的时间,与检查报告所显示的时间不相符合,不同时间的两张CT片号竟然相同。3.三次检查报告结果均不相同,出院记录单载明的诊断结果与最终认定的CT检查结果不相同。4.被害人在第三次检查之前,在一家乡镇级的卫生院住院的病案并未作为鉴定的检材。认定故意伤害的核心证据——鉴定意见存在如此多的疑问,为何不启动重新鉴定?至少,鉴定意见中的检材是哪些,应该核实吧?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关于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事实,现场目击证人中,只有被害人的儿子和儿媳妇,还有被害人本人。而这三个人不仅对于被告人是一次殴打还是两次殴打表达不一致,作为同样是目击证人的被害人的丈夫,前两次陈述都说没看到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而且,这个证人还是代替被害人在第一次笔录上签名的,足以证实他看过被害人指控被告人殴打行为的笔录的情况下,还在笔录中陈述,没有看到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其他目击证人都证实没有看到被告人殴打被害人。
从违法行为到危害结果均存在如此多的疑问,我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我做无罪辩护,哪里有错?
所以,我在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时,首先说明:辩护人和公诉人、审判员的目的实际上是一致的,只是分工不同,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让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假如,本案确实存在被害人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致轻伤,也不要一再拒绝重新鉴定,真伤不怕重新鉴定。但,假如没有伤情,假如被告人是冤枉的,也应当还她清白,法院应当还一个公正。
被告人被批捕之后委托开始,到今天第四次开庭,我一共向公检法提交了22份法律文书。假如这样的辩护,就算被认定是死磕,这样的死磕,也是为了公平正义。
我这样是死磕律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