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我发现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在非法传销罪案,集资诈骗罪案件都普遍存在。
非吸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往往是投资部分,然后收到回报,有些把回报部分又投资进去,有些收到回报就不继续投资,有些投资人还指定收款账户,也就是说,投资的账户和收取回报的账户不一致。有些集资参与人不仅没有损失,甚至还有收益。
这种情形之下,如何计算集资参与人损失数额?
看了这类案件的判决书,有判决追缴退赔的,有判决责令退赔的。
某个案件中,我发现集资参与人实际获得两百多万元的利益,有实际获得十几万的利益,有实际损失不到投资一半的,结果检察院认为,他们只是起诉被告人非吸金额,并未起诉损失金额。
既然检察院未起诉损失金额,那么,法院如何判决责令退赔?
非吸案件中的损失金额,原本就是量刑要考虑的情节之一,而且,涉及到判决如何追缴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非吸案件的损失金额,不应该被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