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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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注意事项(第三,第四小节)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531人看过


3、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1)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4)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5)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6)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7)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4、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3)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4)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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