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辩护律师,偶尔会遇见自己没有办理过的案件类型,或者没有多少辩护空间的案件,感觉无从下手,找遍法条司法解释,却依旧难以找到合适的辩护思路。苦恼之余,该如何解决呢?
年前接到一个醉驾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原本因为价格原因,觉得做这样的案件没有经济效益,而且是二审案件,几乎没有什么可以辩护的。加上醉驾案件,只有几个月的刑期,除非是做无罪辩护,否则辩护空间不大。但无罪辩护的可能性极小,因为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就基本上对当事人进行已定罪量刑。我看判决书也是简单直接明了,当庭宣判。当事人还拿出一张传票,说法官让他半个月够去报到,然后就要关进看守所服刑。
看到传票,我突然像被电击一样,这张传票也许就是一个契机:判决未生效,一审法院竟然出具类似生效文书一样的传票,要求当事人服刑。这不是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的证据吗?如果较真,这个案件是不是该发回重审呢?
于是我决定接这个案件一试醉驾的办理技能,刚好李鸣杰律师在鹭岛下午茶讲过,我能不能用上?接了这个案件之后,我邀请李鸣杰律师到律所来分享他的醉驾心得,因为这次的分享,我决定建立一个漳州刑事沙龙群,定期举办刑事沙龙。
按照李律师办理醉驾案件的思路,我仔细阅卷,并且及时与李律师沟通,向他请教。在李律师的帮助下,真的发现这个案件最大的问题:1.鉴定部门不具备计量认证资格,没有CMA标志。2.这份鉴定意见适用的乙醇测试标准是废止的旧标准,在鉴定时新标准已经替换了旧标准。我为之兴喜若狂,这个案件收费亲民,而且为了办这个案件,我诚邀李律师前来讲课,付出的精力不少,李律师也为此帮我出了很多主意。
我暗自思索,只要二审法官仔细阅读我为此洋洋洒洒写出的辩护意见,应该会考虑开庭审理吧?按照刑诉法规定的,鉴定机构没有资质,或者鉴定方法有问题的,鉴定意见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如果鉴定意见不被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哪怕当事人确认喝酒驾驶机动车,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据也不充分啊。无论这个案件的辩护成功与否,至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找到依法有据的辩护思路和理由,是相当兴奋的。因为如果没有实质上的突破口,只是那张瑕疵的传票,主张一审法院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虽然有点道理,但解决不了实质。但如果没有以此为由上诉,就无法阅卷。没有阅卷,就根本找不到辩护的突破口。
如果,我没有办理鹭岛下午茶听过李律师的课,对于醉驾案件还停留在鉴定意见牢不可破,醉驾案件不好辩护的惯性思维。
遇到类似的苦恼,多学习,多交流,对于自己的专业技能的提升,帮助极大。不怕找不到合适的辩护观点,就怕墨守陈规,固步自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