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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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变店面引起的纠纷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672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村民陈某龙房屋西北角与村民陈某昌东南角相邻,在陈某龙西面,陈某昌南面有一块空地。经测量,双方相邻处前后距离1.1米,该空地从陈某昌房屋南面至陈某龙房屋南面基准线长8米,北宽7.5米,面积约40平方米。双方均无该空地的合法用地手续。陈某昌平时将一辆货车停放在靠自己一边的空地上。陈某龙的房屋坐东向西,临空地有围墙,围墙靠南一边置留有1.6米宽的大门出入。双方一直和睦相处。2011年,陈某龙未经审批,将原有一层房屋改建为二层楼房,并在原围墙内的埕地上搭盖框架门面,并将原先的围墙推到变成卷帘门,该空地变成门面出入地。双方为争夺该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陈某龙将陈某昌诉诸法院,以陈某昌将货车停在空地上妨害陈某龙出入为由,请求陈某昌停止在空地上停车。陈某昌主张自己的货车一直停在该空地,由于陈某龙私自将围墙改为门面,人为将空地变成门面出入地,改变了原有的使用性质。故请求驳回陈某龙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人为,根据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双方均未取得讼争空地合同使用权的情况下,陈某龙人为改变该空地的原有使用性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所以,陈某龙请求禁止陈某昌将货车停放在该空地上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并依此为由驳回陈某龙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龙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龙未经审批改变房屋门面结构,人为使讼争空地成为其门面出入地,改变讼争空地原有使用情况。在双方均未取得讼争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陈某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中级法院人为,本案不属于《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相邻通行权纠纷,而是排除妨害纠纷,侵权法律关系。即陈某昌在空地上停放货车的行为是否妨害陈某龙的权利。

三、律师说法

1、相邻通行权与排除妨害侵权的区别:相邻通行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通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本案讼争的空地使用权属于陈某昌所有,陈某龙必须利用该空地通行。本案陈某龙以陈某昌停放货车妨害了他出入通行。应当是排除妨害的侵权纠纷。如果讼争空地的使用权是陈某昌的,那么本案就属于相邻通行权纠纷。本案的焦点是,讼争空地双方都没有使用权,并不属于相邻通行权,而是陈某龙主张陈某昌妨害了出入门面的通行权。

2、陈某龙的请求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有三个原因:首先,陈某龙在改建自家房屋时,围墙改为店面门面并未得到主管部门的审批。其次,在改建房屋之前,陈某昌的货车就一直停放在讼争空地,而且因为陈某龙围墙靠南端原设置1.6米宽的大门,所以陈某昌停放车辆行为并未妨害陈某龙的出入。再次,陈某龙改建房屋的时候,人为地将围墙改建成店面门面,改变讼争空地的原来使用状况。

四、本案的提示

1、重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获得城建、规划等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获得审批许可的建筑,其相应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加完整的保护。

2、相邻纠纷不一定是相邻权纠纷,有时是侵权纠纷。在纠纷产生后,向法院起诉时,一定要判断好法律关系,选择好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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