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86年,何某春在申请的宅基地建房作为住宅使用,随后何某华的父亲在何某春的北边空地建房。房屋建成后,何某春与何某华家的房屋西面形成一条巷道。2011年,何某华改建自家房屋时,强行堵塞何某春门口的巷道,私自在巷道路口搭建一米多高的围墙。何某春将何某华诉诸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巷道原状。何某华答辩称,该巷道的地是自家的菜地,不存在巷道。自家在自家土地砌墙,是为了保护自家财产的合法行为。故请求驳回何某春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何某华在改建自家房屋时将何某春房屋出行的通道堵塞,妨碍了何某春的通行权,给何某春造成妨碍。何某华主张巷道的土地使用权归自己所有,但他只提供了一份村民的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才证明。村民所出具的证明无法证明何某华对讼争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为此,判决何某华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排除妨碍,拆除搭建在何某春房屋出入巷道上的围墙,恢复巷道原状。一审判决后,何某华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何某华的上诉请求。
三、律师说法
1、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尊重其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他方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本案中的何某华在改建房屋时,无论门口巷道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自己所有,必须给予到相邻何某春的通行权。
2、本案中何某华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改建自家房屋时,堵塞住通道,砌起围墙呢?首先,何某华必须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其次,何某春有其他通道可以出入。
3、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土地使用权证》的形式来确认公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本案何某华试图用村民的证词来证明,村民没有资格证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四、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