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与几个律师聊骑墙辩护,有律师说,多年前作骑墙辩护的时候,总是会被法官怼,法官总是认为,律师只能在无罪和罪轻之间选择,不能作了无罪辩护,还要作量刑辩护。
我喜欢钻牛角尖,就问了下,是什么时候的事,什么时候法官还阻止辩护律师作骑墙辩护。
那律师说,最早规定在2015年的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可以一边作无罪辩护,一边作量刑辩护。
我说不对,因为最早规定是在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根据这个规定,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当然可以作量刑辩护。
假如法官以辩护律师只能在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之间选一个辩护,从逻辑上看,无罪和罪轻是一对矛盾体,一边作无罪一边作罪轻,确实不符合逻辑。
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涉嫌犯罪,还要对被告人涉嫌犯罪应当处以什么刑期。虽然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假如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如果不对量刑部分进行辩护,假如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因为量刑部分没有得到辩护,可能导致被告人量刑不公。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犯罪指控和量刑指控,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辩护人,都有权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和量刑进行辩护。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同一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1条第二款规定,专门就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在2017年的时候,有一起非法买卖贩卖土地使用权罪案件,我采用骑墙辩护,这个案件一审被判缓刑,二审已经是2018年,经过努力,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同样的2017年,有个行贿罪案件,我首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而单位行为的话,因为尚达不到定罪追诉标准,所以作无罪辩护。但是在作无罪辩护的同时,也作了量刑辩护,建议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最终,这个案件在一审的时候,就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这些年来,还有不少骑墙辩护获得成功的,有被判缓刑,有被实报实销的。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6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该调查。根据这一规定,不仅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作骑墙辩护,在庭审调查时,也可以作骑墙辩护。第278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第283条第二款,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
如果说旧的司法解释明确庭审辩论时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而新的司法解释可以证实,骑墙辩护从庭审调查开始直至庭审辩论结束,都是被允许的,而不是仅仅在辩论阶段才被允许。
所以,无论法官会不会耻笑,根据司法解释,骑墙辩护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