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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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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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请这样的律师吗?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543人看过

这是一个真实的庭审现场:某恶势力组织犯罪案庭审,全案只有一个本地的律师,这个本地律师姑且称他为张律师吧,他的当事人姑且称之为李四。

 

这天早上,庭审调查轮到对李四的交叉发问环节。公诉人对李四讯问完之后,由张律师开始对李四进行发问。张律师发问的第一句话,惊呆了其他律师。

 

张律师问到:李四,我是你的辩护人,我现在对你进行讯问。

 

我们知道,在交叉发问这个环节,法官和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问话称为讯问,但辩护人对被告人的问话不能称为讯问,而是发问。

 

刑诉法第191条有3款,第1款最后一句规定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代表公权力,所以对被告人采用的是讯问这个词。第2款规定的是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这里采用的是“发问”这个词,因为发问的主体是代表私权利。第3款规定,审判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法官也是代表公权力,所以他们对被告人也是采用讯问这个词。

 

如果说,张律师在对李四发问时,选择“讯问”这个词汇仅仅是用词不当,那么接下来的发问更是令人惊讶。

 

张律师接下来问:“李四,你在2021412日所作的笔录是否属实?”

 

李四回答:“我说了什么?”

 

张律师又问:“你对事实讲一遍。”

 

李四回答:“我记不清了。”

 

张律师说:“鉴于公诉人已经将问题讯问完了,我不再讯问。”

 

作为李四的辩护律师,我认为,应当针对李四有利的问题进行发问。比如,李四在笔录承认参与打人的行为,这份笔录记录是被刑讯逼供形成的,那就要问,李四在笔录中承认自己参与某年某月某日,与哪些同案犯打人的行为是否属实,如果不属实,要问为什么笔录中承认参与打人。而不是模糊问李四笔录是否属实,更不是充当公诉人对李四进行讯问。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像张律师这样的律师,你会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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