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昆山这起砍人者被砍,法律界人士纷纷议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呢?
根据以往经验认为,如果是正当防卫,于某不可能被羁押。没有防卫过当的罪名,罪名不可能是故意杀人,而应该是故意伤害。
理智猜测,于欢案应该是这个案件的范本,定性情节量刑,估计都会成为这个案件的重要范本。
但是,没想到的是,在广大舆论监督之下,正当防卫条款竟然被唤醒了,这个案件最终以正当防卫结案。
我不由得想起,曾经有个案件,当事人电话咨询我,说他弟弟被刑事拘留了,事情是这样的:被害人冲进他家,殴打他弟弟,他弟弟反抗时倒地,倒地所在地一根铝合金材质的装修材料,顺手捡起反击,被害人被打中鼻梁骨骨折。法医鉴定,被害人轻伤二级,他弟弟轻微伤。那个案件类似昆山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将他弟弟拘留,直到赔偿被害人7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之后才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判决他弟弟犯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八个月。类似这样剧情的,有太多。手中有个故意伤害案件尚未开庭,也是被害人冲进被告人的包厢,持啤酒瓶打被告人被躲开,被告人持啤酒瓶投掷过去,打中被害人鼻梁骨。结果,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害人狮子大开口。
面对不法侵害,被害方奋起反击,结果往往是被害方成了犯罪嫌疑人,成了被告人,成了罪犯。而率先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很多时候却成了被害人。
许多时候,面对不法侵害奋起反击的,最终要陷入牢狱之灾。难不成我们面对不法侵害时,只能逃,逃不掉的时候,只能任由不法侵害,而不能反击?或者被侵害时,还要掂量反击程度是否过当?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难度太大。我想,每个被侵害的人,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制止不法侵害,哪有时间判断怎样的反击才能把控好反击程度?哪有能力实施恰到好处的反击,又能制止不法侵害,又不超过必要程度?
面对不法侵害,难道只能逃跑?逃不过怎办?反击不法侵害者成为罪犯,只能让恶人更加肆无忌惮穷凶极恶!
什么时候,善良的老百姓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不需要考虑怎样的反击才是正当防卫呢?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以优先考虑足矣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考虑“与不法侵害相当的”所谓的必要程度!
对于行凶者而言,可以肆无忌惮。对于反击者,却要考虑反击手段和程度?
虽然昆山龙哥反杀案已经过去四年多了,但类似情况依旧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总是问自己,面对不法伤害,可以奋起反击吗?
我想,坚决奋起反击,不能屈服于不法侵害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