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江律师
丁海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北京-东城区专职律师执业17年
执业年限17
1368314309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1:00

医疗纠纷诉讼期间患者去世,各地和北京地区法院对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人身损害赔偿定型化模式具体适用的观点

作者:丁海江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次举报
2026-07-04

各地有不同判决标准的问题,目前虽然没有统一,但笔者作为擅长医疗纠纷的律师结合实践说说个人的看法:

便于说清举个例子:患者甲在向法院起诉中,也就是诉讼中或者是诉前鉴定环节中,医患双方质证,经法院委托,认定了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残疾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期间,患者死亡,患方主张的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获得支持。此时,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患者已经去世,是否患者家属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而获得法院的支持?二、如果按照残疾赔偿金进行主张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计算至去世时,还是不考虑实际存活时间,而是按照定残日时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要求的年限计算?

对于第一个问题:

   法院支持残疾赔偿金的主张。其中的内在的法律理由和逻辑是残疾赔偿金是患者本人自过错医疗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应当获得的赔偿,自定残日起,该费用已经明确和固定,不因患者此后的身体状况和最终死亡的结果而改变。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关于诉讼中死亡就不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因此,残疾赔偿金的主张给予支持。

对于第二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岁以上依法递减计算年限。因此,在定残之日赔偿的数额就已经确定,与患者诉讼中去世无关,更不是减轻医院赔偿责任和义务的法定理由。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明确赔偿年限是基于定残时受害人的年龄、伤残等级确定的预设期限,法律对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定型化财产赔偿方式,其数额是固定的、可以明确计算的。其确定依据是定残时已形成的伤残的固定损害后果,在患者因伤残后,无论实际寿命长短,残疾赔偿金按照最长只按照法律预设期限计算。不因患者之后死亡而受到影响。

   当然,各地法院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这是因为各地法院基于对条文有不同的理解,就不在此展开讨论了。但目前倾向于人身损害赔偿定型化模式,坚持法定赔偿年限的立场,北京地区审判实践就是坚持这种观点。本律师坚持认为应按照定型化财产赔偿方式坚持法定赔偿年限的立场,其它实际生存年限观点、最低保障年限的裁判思路都不可取,因为,在确定医院有责的情况下,经济上患方作为个体本身就是弱势群体的一方。

特别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作者:本医疗纠纷律师

丁海江,医疗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能够当场看懂分析病历,才是真正懂医的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九年医院临床医生经历,十七年医疗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
1110120********45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