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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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背景的医疗纠纷律师经验:一审中诉讼权利和专业问题向法庭及时提出,并一定要求法庭记录的重要性

作者:丁海江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次举报
2026-03-28

今天说一个患方不服当地一审判决上诉后,找到我代理的医疗纠纷上诉案件,分享其中的经验。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专业性,无论是患者还是承办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一定要注意一审中诉讼权利和专业问题向法庭及时提出,并一定要求法庭记录在案。患方如果不服一审判决,由于前面的工作做到位,在二审的法庭审理中,就能有的放矢,才有可能争取二审支持患方的主张。举一个例子,这是我曾经办理的一个代理二审上诉的医疗纠纷诉讼的案件(注:一审是当地的律师代理的,本律师没有参与):

原告因其亲属心脏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期间去世,与医院产生了纠纷,请了一个当地的律师,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后对结果不满意,找到我,请我作为二审的代理律师上诉。接手后通过对一审案卷材料的审阅,我认为一审结果确有问题,于中院开庭时,代表二审上诉人发表了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1、王某某12月4日,在被上诉人的心脏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观察,身体及精神状况均良好,同时,根据心电图及历次住院记录可知,患者心率一直波动在39—50次之间,较以前无明显改变,却在12月6日 ,患者突然死亡。医院解释为患者当时心电波示室颤,抢救无效死亡。但患者自12月5日晚20点26分之后,医院没有一张心电记录,如何认定的室颤,如何能认定是经抢救后死亡的。

CCU是心脏重症监护病房,病人均需24小时心电监护,医务人员24小时注意病情变化,随时心电图检查。但患者在最后6、7个小时内,竟没有任何心电监护,从而没有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进而丧失了抢救时机,不能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实际上,医院抢救时,患者已经死亡了。医院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必须强调,患者死亡,值班医生来到监护室,发现监护仪上显示的是直线,便关掉监护仪,然后开始对患者进行所谓的抢救。试问,心脏病人抢救,哪有医院是关了心电监护仪进行抢救的,这只能说明一点,抢救时,患者已死亡。这也是为什么,医院只能提供一张患者死亡后的心电图,而此前却没有任何心电记录的原因。

2、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误导患者,致使患者丧失知情选择权。

医院在病人情况告知书中,第4条,写明“患者行永久起搏器置入术,并外科手术治疗主动脉瓣钙化伴中度狭窄,术中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冠状动脉搭桥。。。”。这实际上,是告诉患者,行起搏器置入手术,就要同时进行治疗主动脉瓣钙化伴中度狭窄的手术,这是2个手术。患者及家属基于此,才选择暂不同意的意见。若医院告知患者治疗上,可以仅行一个起搏器置入术,而完全可以不同时进行另一个治疗瓣膜的手术,那患者及家属就能正确行使选择权,放置起搏器。实际上,院方是在误导患方,做出不同意起搏器治疗的选择。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治疗上安装永久起搏器,是首选的,也是最有效、最根本的治疗方法。院方的过错行为,使患者最终丧失了起搏器治疗的机会。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应当对患者王景荣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二、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及内容上均存在严重问题。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有失公正。

一审中,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二、检案摘要”中,一审法院向鉴定中心进行的介绍写为:“王某某。。。于12月6日因心室颤动,经抢救无效,死亡。”而王某某究竟是死亡在先,还是抢救在先,正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将争议的焦点,未经审理就做出有利于院方的表述而在鉴定中进行介绍,明显偏袒院方,有失公正,程序违法、势必影响鉴定的公正进行。

内容上,鉴定意见中,对异丙肾上腺素的应用,仅以院方对该药物之副作用估计不足定性,上诉人坚决不能认同。《中国药典》及异丙肾上腺素使用说明书均明确记载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心率每分钟不及40次时,可以本品0.5~1mg加在5%葡萄糖注射液200~300ml内缓慢静滴。同时,在不良反应中,明确注明:过量时或严重缺氧时易致心律失常,甚至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应立即停药。注意事项中明确指明冠心病、糖尿病人应慎用。而本案中,患者既往存在严重的冠心病,三支病变。此次住院,心率与平常没有变化,且心率也在42-50次之间,没有应用异丙肾上腺素的指征;但医院却违反诊疗规范,不仅给予应用,而且使用异丙肾上腺素后,已经因引起频发室性早搏、短阵室性心动过速(这是恶性心律失常)医院停用了该药。但医院却严重不负责任,给患者又再次应用了该药,导致不到十分钟即死亡。频发室性早搏、短阵室速医学上是明确的恶性心律失常,随时都可以导致室颤、死亡。实际上,正是医院的错误用药,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因此,该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对鉴定书虽提出异议,但是一审法院未予重视,仍然采信了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存在过错。

办案经过: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只开一次庭。二审法院法庭听取了我陈述的意见后,高度重视,又连续2次开庭,共计开庭审理了3次,最终二审法官认可了我的意见,准备重启鉴定。然而,此时,二审的中级法院却发现患方或不懂或疏忽了,在一审阶段开庭表述遗漏了一项医疗纠纷方面的重要权利,没有进行主张,进而最终导致二审无法启动重新鉴定,患方只能自担这方面的巨大损失。所以,无论是患者还是同行代理律师,一审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和权利主张对于二审的重要性上一定要重视。

 丁海江律师(北京)作为医院临床九年医生,十余年处理医疗纠纷经验的北京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处理了全国大量的医疗事故等纠纷。丁海江律师(北京)是能当场看得懂病历的医学与法学复合专家型律师,擅长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鉴定的代理,精通病历分析与医疗风险把控,成功推动案件胜诉,具备卓越的医疗法律实务能力。


丁海江,医疗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能够当场看懂分析病历,才是真正懂医的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九年医院临床医生经历,十六年医疗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
1110120********45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