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祥勇|时间:2020年08月08日|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民终3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9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9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原审被告:A,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原审被告:A,女,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XX0411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575元,由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郑 仪 审判员 王 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