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祥勇|时间:2020年06月18日|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常州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11民初字第211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XX99-5-25号,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常州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A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