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花宁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能要求返还吗?

发布者:朱花宁律师|时间:2016年01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2121人看过

夫妻财产可以共有,也可以分别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分割,那么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姻过程中消耗掉了,离婚时可以要另一方返还吗?


简要案情

2013年11月,钱某与王某相识不到半年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某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一年来共花去钱某的个人婚前存款2万余元。请问,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能要求返还吗?


法律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可见,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有相互照顾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因此,男女双方结婚后,一方自愿将其个人财产用于婚后家庭生活,除非特别约定,否则离婚时要求返还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哪些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