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斐|时间:2020年06月15日|4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劳动者休完产假后,单位拒绝安排上班,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公司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2、争议焦点:
(1)劳动者产假期满后仍未上班,怎么界定;(2)产假期间没有提供劳动,是否应缴纳社保;(3)为发放产假工资是否等同于拖欠劳动报酬?
3、意见和建议:
(1)劳动者有参加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有提供劳动的义务,在相关病假或者产假期满后,仍应尽到积极主动上班的义务。因此,法定休假情形结束后,应及时主动联系单位上班,以免因未履行劳动义务影响相关权益;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社保,用人单位仍应按时缴纳;
(3)产假津贴待遇原则上应视为劳动报酬,对劳动报酬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实时的价值对等,也有考虑劳动者前期因特殊情况付出的劳动和我国法律法规以工资名义作出的特别定性保护。因此拖欠产假待遇也可以被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