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斐律师网

西安王斐律师—电话:18681806658,欢迎来电咨询、交流、合作!

IP属地:陕西

王斐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81806658点击查看

以拖欠产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金

发布者:王斐|时间:2020年06月15日|4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劳动者休完产假后,单位拒绝安排上班,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公司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2、争议焦点:

(1)劳动者产假期满后仍未上班,怎么界定;(2)产假期间没有提供劳动,是否应缴纳社保;(3)为发放产假工资是否等同于拖欠劳动报酬?

3、意见和建议:

(1)劳动者有参加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有提供劳动的义务,在相关病假或者产假期满后,仍应尽到积极主动上班的义务。因此,法定休假情形结束后,应及时主动联系单位上班,以免因未履行劳动义务影响相关权益;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社保,用人单位仍应按时缴纳;

(3)产假津贴待遇原则上应视为劳动报酬,对劳动报酬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实时的价值对等,也有考虑劳动者前期因特殊情况付出的劳动和我国法律法规以工资名义作出的特别定性保护。因此拖欠产假待遇也可以被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

  • 全站访问量

    255421

  • 昨日访问量

    11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斐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